不予批捕申请书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3:50) 点击:197 |
不予批捕申请书 申请人:陈亮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信息大厦317室 电话:51881866 13816581757 申请事项:对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嫌疑人*******不进行批捕。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申请人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会见*******了解案情,申请人认为不宜对*******进行批捕,理由如下: 一、 本案*******至卖方处是退货,据犯罪嫌疑人*******介绍,其至卖方处是为了退还之前购买的毒品,并且已经就退还的价格达到一致意见,退货价格为*******元,至卖方处时已经将涉案毒品交给卖方,后卖方与案外人协商一致,又将涉案毒品售与案外人,价格为*******元。 二、 抓捕时毒品处于谁的控制之下,*******称,刚进屋时已经将涉案毒品退给卖方,后在房间内继续等待卖方交钱,另一买家欲出外取款时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因此,抓获时,毒品已经不归*******控制,而归卖家或者另一买家控制。 三、 刑法非法持有的含义: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因而,只要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就应当认定为“持有”。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持有,一种情况是间接持有,如通过第三人进行持有。在通过第三人持有的情况下,虽然形式上毒品是掌握在第三人手上,但是如何对毒品进行处置的决定权的还在行为人手里,行为人可以通过对第三人发出指示来处置毒品,而且第三人也会服从行为人的指示。在本案中,如果******* 叙述的是事实,则在*******将毒品交还与卖方时,毒品所有权就归与卖方,*******至此时已经对该毒品无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本案首先排除直接持有,另外本案也不属于间接持有,因为此时毒品在卖方处,*******已经无法要求卖方如何对该毒品进行处置。因此,被抓获时*******并未非法持有涉案毒品。 四、 批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如果*******所说的是事实,则本案是否有犯罪事实证据尚不够充分,另外*******称自己并无前科,而且此罪名并非暴力性犯罪,即使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不太符合批捕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尚缺乏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应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恳请对其不予批捕。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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