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亚行政诉讼(一起坚持正义而胜诉的民告官案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3:54) 点击:545 |
兴亚行政诉讼(一起坚持正义而胜诉的民告官案件) 2005 年春季,JA市政府决定由新建的民营集中供热公司以700万元价格兼并原来的股份制兴亚供热公司。兴亚公司不同意,市政府安排公安局和检察院对兴亚公司所有帐目进行审查,希望发现问题,抓人后强力兼并这个企业。 2005 年春季,JA市政府决定由新建的民营集中供热公司以700万元价格兼并原来的股份制兴亚供热公司。兴亚公司不同意,市政府安排公安局和检察院对兴亚公司所有帐目进行审查,希望发现问题,抓人后强力兼并这个企业。由于没有查出问题,7月13日市政府发给兴亚公司一份兼并协议,要求该公司必须签字。兴亚公司拒绝签署该协议,要求与集中供热公司和市政府洽商。当天下午16 时,市城建局通知兴亚公司于14日上午8时30 分参加听证会,只允许兴亚公司去3 个人,不允许任何股东参加。建设局未告知听证事项,兴亚公司也无法准备听证事宜。在听证会上,政府领导宣布接管兴亚公司,不允许申诉和抗辩。 7月15日上午10时,市政府将接管企业的行政裁决贴在兴亚公司墙上。下午3时,组织民营供热公司的人员、社会人员和公安干警80余人的接管队伍,强行对兴亚公司的资产进行接管,遭到兴亚公司员工的强烈反对。 7月16日上午9时,政府组织6支接管分队同时出击,强行查封和接管兴亚公司,在3号供热站,接管队伍与兴亚公司职工发生了冲突。兴亚公司职工多人受伤后,公司大部分财产被强行接管。 7 月21日,新成立的民营供热公司组织近百人在市公安局大批警力配合下,强行拆除兴亚公司1号供热站,兴亚公司护站员工阻止被殴打,3 人受伤住院,并将一位路过劝阻打人的老者也打伤住院。事发后兴亚公司职工向市政府抗议,一职工用脚踹了市长办公室的门,伤者亲属打了建设局长。市政府指派公安机关拘留了兴亚公司的两名职工。至此,兴亚公司除了办公楼外,其余资产被全部强行接管,公司职工要求政府公正确定企业资产价值,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JA市法院不同意立案,经申请后中级法院指定柳河县法院审理,柳河法院久审不立,案子又被调到中级法院,案件在三个法院之间转来转去达半年之久始终不能立案。 兴亚公司派出职工代表到律师事务所,反映原代理律师不负责任,要求我亲自代理此案。为了消除矛盾,我接受委托后多次向市中级法院交涉,法院终于同意受理案件并开庭审理。一审开庭时,尽管我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JA市政府行政行为错误,应该予以纠正。但由于通化市领导的干预,中级法院判决驳回兴亚公司的诉讼。二审开庭审时,JA市政府聘请的赵DH是省律师协会会长。赵律师利用其会长的身份对我施加压力,甚至对我进行威胁。我在诉讼中对JA市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做法提出了批判,赵律师要求法庭对我予以制裁。我当即要求法庭制止赵律师的行为,审判长王东风认为我在诉讼中发表的意见没有不妥性语言,对赵律师的做法当即提出批评,才使案件继续审理下去。在法庭上,我据理相争,毫不相让,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终于让客观事实得到了澄清。不久,省高级法院判决撤消JA市政府对兴亚公司企业的接管行为,但维持政府接管供热业务的决定。 省高级法院的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政府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行政管辖权,又维护了企业的财产权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后,JA市政府同意对兴亚公司及员工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使百余名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这起典型的民告官胜诉案件,在国内影响较大。律师代理此案的成功,在于对法律的精心研究和对证据的详细调查。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间遇到非正常干扰和压力的时候,能够坚持正义、恪守法律、无私无畏,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是最重要的。 在行政诉讼中,JA市政府认为:政府有行政许可权和撤消权,政府可以在任何时候接管企业,没有必要告知企业有权要求听证。 我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政府在决定接管企业之前,必须提前用书面形式对兴亚公司告知接管的事项和理由,并告知兴亚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JA市政府直接召开听证会,不给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显然没有搞清楚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和政府参加履行公务的听证会的区别。 JA市政府仅提前 14小时通知兴亚公司派出三名代表听证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七日通知和告知行政处罚事项,这一做法是故意剥夺兴亚公司的行政抗辨权。 JA市政府认为:听证会是为政府的决策服务的,没有必要让兴亚公司在听证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我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会应该严格执行听证程序,并充分保障兴亚公司行使该法条中规定的各项权利。由于JA市政府举行的听证会只宣布政府的决定,不允许企业申辩,听证会程序违法,是以权代法。 JA市政府认为:政府的行政裁决一经做出,政府就有权决定该裁决的生效时间和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期限。 我认为:《行政复议法》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JA市政府在行政裁决书中规定,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3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JA市政府把60日的行政复议期间和90天的起诉期间,减少为3天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目的是剥夺兴亚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为政府强制执行裁决创造条件。 JA市政府认为:只要政府的行政裁决一经下达,政府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兴亚公司没有权利反对执行。 我认为:JA市政府于2005年7月14日召开听证会,7月15日上午送达行政裁决,15日下午就开始强制执行,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60天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JA市政府在行政裁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是故意侵权。 依照法律规定,政府要执行自己作出的行政裁决,只能委托法院执行,执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执行程序。JA市政府授权非行政执法人员和警力,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接管,是忽视法制,强化人治和权治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 JA市政府认为:对兴亚公司的临时接管不仅包括对该公司经营业务的接管,也包括对该公司财产的接管。 我认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六)规定“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该法规定的临时接管权只可以“接管特许经营项目”,JA市政府强行接管兴亚公司的大量非供热运行设施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吉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城市供热属于特许经营,人民政府作为特许经营权的主管机关有权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撤消兴亚公司的供热经营权并予以接管。根据法律规定,维持JA市人民政府接管兴亚公司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决定。 省高级法院又认为:兴亚供热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财产,JA市人民政府以行政决定方式接管兴亚公司的企业及企业财产,对企业职工不予安置,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撤消JA市人民政府对兴亚公司的企业接管决定,判决生效后JA市人民政府应该将接管的企业财产返还给兴亚公司并对企业职工予以安置。 吉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后,JA市政府立刻决定同意履行省高级法院的判决。政府对企业职工进行了安置,偿还了职工借款和企业的部分债务,企业职工与JA市政府的矛盾,终于因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的履行而得到了化解。 在此案中,令人遗憾的是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明知JA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因为行政干预的原因,对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如果不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坚持了法律的正义,兴亚公司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但省高级法院在二审时,已经查明JA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应判决JA市政府的接管行为无效,并裁定JA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此案毕竟涉及到JA市人民政府的形象和供热业务公益特性,省高级法院作出维持JA市政府接管供热业务也是不得以的。 企业被抢告市府,权压法律有理输。坚持上诉去省院,正义终于胜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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